法令
兩岸婚姻所生子女之身分認定,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及第5條已於107年5月30日發布新修正規定
- 地點:臺灣
- 發布日期:
- 單位:大陸委員會
- 更新日期:2020/10/06
- 點閱次數:211
依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條第2款規定,兩岸婚姻之子女如在中國大陸出生,未在中國大陸設籍或未領用中國大陸護照,並於出生後1年內在臺灣設有戶籍者,其身分自始認定為臺灣人民;倘未及於出生後1年返臺設籍者,依照本規定即為中國大陸人民。
依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條第2款規定,兩岸婚姻之子女如在中國大陸出生,未在中國大陸設籍或未領用中國大陸護照,並於出生後1年內在臺灣設有戶籍者,其身分自始認定為臺灣人民;倘未及於出生後1年返臺設籍者,依照本規定即為中國大陸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