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條第2款規定,兩岸婚姻之子女如在中國大陸出生,未在中國大陸設籍或未領用中國大陸護照,並於出生後1年內在臺灣設有戶籍者,其身分自始認定為臺灣人民;倘未及於出生後1年返臺設籍者,依照本規定即為中國大陸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