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與津貼

勞動部鼓勵雇主僱用失業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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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弱勢失業者就業,勞動部運用僱用獎助措施鼓勵雇主僱用,符合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之失業勞工或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特定對象,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僱用獎助介紹卡,推介雇主僱用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30日以上且符合相關規定,依勞工身份別,每人按月發給雇主9千至1萬5千元(按月計酬者)或每小時50元至80元(非按月計酬者)之僱用奬助,最長12個月。

相關資訊歡迎就近洽詢全國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至勞動力發展署官網查詢,亦可撥打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777-888。


  • 編修日期:2024/05/14
  • 上稿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更新日期: 202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