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健

請勿冒名使用健保卡至全醫療院所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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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相關規定,民眾至醫院、診所或助產機構就醫或分娩,應繳驗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若民眾因故未能及時繳驗健保卡或身分證件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先行提供醫療服務,收取保險醫療費用,並開給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規定之收據,並於該次就醫之日起10日內(不含例假日)或出院前補送應繳驗之文件,醫療院所應將所收保險醫療費用扣除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費用退還。

二、切勿冒名使用他人之健保卡至醫療院所就醫,領取本保險之給付,已涉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而領取保險給付或申報醫療費用,處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之醫療費用2至20倍之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編修日期:2023/05/19
  • 上稿單位:內政部移民署
更新日期: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