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與津貼

勞動部訂定「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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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臨時工作津貼、僱用獎助、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求職交通補助金等措施,協助具有就業意願與需求之新住民就業,勞動部特訂定本要點,全文請下載附件。

一、臨時工作津貼:新住民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並推介就業,於14日內未能推介就業,或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新住民求職者至用人單位(指政府機關【構】、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從事臨時性工作,以協助新住民失業者職場適應,順利進入勞動市場。並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最長6個月。

二、僱用獎助:雇主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新住民,獎助金額每月11,000元或每人每小時60元,最長核發12個月,以鼓勵雇主僱用。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失業之新住民經公立就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甄選錄訓,全額補助訓練費用及全日制職業訓練,提供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安定新住民於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基本生活,每月按基本工資60%發給,最長6個月。

四、求職交通補助金:推介應徵工作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每人每次得發給500元至1,250元不等,每人每年以4次為限。

  • 編修日期:2024/05/14
  • 上稿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更新日期: 202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