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與津貼

勞動部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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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失業給付:

非自願離職。

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相關資訊請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s://www.bli.gov.tw/index.html)查詢。

  • 編修日期:2022/12/16
  • 上稿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更新日期: 202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