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

補助民間機構團體工作人員專業進修學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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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對象:「具有新住民身分」,且未具社會工作學系畢業或社會工作師資格,服務於民間社會福利機構團體,經服務單位推荐參加社會工作相關在職進修者。


二、補助標準:依各大專院校所訂學分費標準,補助進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所定之學科學分費;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十學分,每學分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七十為原則,同一科目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三、服務義務:接受本部補助進修學分費一年者,應留原單位繼續服務至少一年,如因原單位組織調整無法繼續服務,仍應於其他偏遠地區服務、辦理福利化社區旗艦型計畫及新住民之民間團體服務。

  • 編修日期:2020/07/09
  • 上稿單位:衛生福利部
更新日期: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