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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中國大陸配偶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已設有戶籍(即取得身分證)者,可以擔任各機關(構)、學校臨時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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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於中國大陸配偶權益保障及生活從寬之政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105年10月27日函釋放寬中國大陸配偶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已設有戶籍(即取得身分證)者,可以擔任各機關(構)、學校臨時人員。本政策內容詳見陸委會網站。

  • 編修日期:2023/04/24
  • 上稿單位:大陸委員會
更新日期: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