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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核發要點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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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核發要點第4點

修正申請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得持憑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國民身分證。
(二)戶籍資料。
(三)護照。
(四)國籍證明書。
(五)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核發者)。
(六)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文件及本人出生證明。
(七)臺灣地區居留證。
(八)歸化國籍許可證書。
(九)其他經內政部認定之證明文件。


  • 編修日期:2020/07/19
  • 上稿單位:內政部戶政司
更新日期: 202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