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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駕照換領我國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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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新住民儘速融入我國社會適應本地生活,以交通工具作為日常生活交通或通勤所需,公路監理機關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0條規定,依平等互惠原則,凡經許可停留或居留1年以上之外籍人士或新住民於入境之翌日起1年內,持互惠國或地區之正式有效駕駛執照申請換領我國汽、機車駕駛執照。

所稱平等互惠原則係指旅外的國人在當地可持我國汽、機車駕駛執照換領當地駕駛執照之待遇;則相對給予該國(或地區)之正式駕駛執照可換領我國同等級普通汽、機車駕駛執照之待遇。互惠國家或地區相關資訊請參閱公路總局網頁-主要國家(地區)對我國國際、國內駕駛執照態度一覽表

  • 編修日期:2020/07/08
  • 上稿單位:交通部
更新日期: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