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辦理離婚登記程序點閱:371應備文件(均須攜帶正本)及程序為: 一、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國人為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為護照、居留證或入出國許可等證明文件)。 二、國人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站查詢)、印章(可簽名)。 三、離婚文件 (一)兩願離婚者:攜帶離婚協議書(應載有2名證人之簽名等相關資料),由雙方當事人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判決離婚者:攜帶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三)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者:攜帶法院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諮詢單位: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相關注意事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網站之「法規與申辦須知/戶政業務申辦須知」項下查詢。
更新日期:
2024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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