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團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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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配偶來臺團聚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人民之配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主管機關經審查後得核給一個月內停留期間之許可;通過面談後准予延期,期間為五個月。通過面談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再次入境,經主管機關認為無婚姻異常之虞,且無依法不予許可之情形者,依規定核准停留期間為六個月。


1.詳細辦法請瀏覽移民署網頁

2.諮詢單位:內政部移民署 諮詢專線:02-2389-9983

  • 編修日期:2020/07/20
  • 上稿單位:內政部移民署
更新日期: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