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與津貼

訓練期間照護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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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指參加職業訓練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1、居留地在臺北市且有居住事實之新住民。
2、低收入戶或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申請人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扶養人,其納稅義務人有上開情事,亦同。
3、申請人之配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文件或45歲以上且領有重大傷病卡,或家中有下列親屬之一,申請人之配偶無法協助照料:
(1)12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2)申請人或其配偶之65歲以上直系血親尊親屬。
4、前款人員有照護機構或人員照護之事實。

  • 編修日期:2020/07/10
  • 上稿單位:臺北市政府
更新日期: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