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入境旅客攜帶常見動植物或其產品檢疫規定參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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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97年10月1日起,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如未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申報或未向本局申請檢疫而被查獲者,除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罰鍰外,如有違規情節重大者並將移送法辦。敬請民眾出國旅遊切勿隨意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回國,若有必要攜帶者,請於出國前事先洽詢本局相關檢疫規定,並於入境時誠實向海關或本局申請檢疫,以免受罰。

  • 編修日期:2020/12/24
  • 上稿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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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