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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非本國籍無依兒少申請歸化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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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非本國籍無依兒少申請歸化及流程

有關在我國出生之非本國籍兒童及少年身分認定經歸納分為:

1.生母為外國人、生父為國人,經生父認領,其即具有我國國籍。

2.生母為外國人、生父為外國人或不詳,與生父或生母具有相同之外國國籍。

3.生母及生父均無可考,得認定具我國籍。

4.生母為外國人,且已出境或遭遣返回國而行方不明、生父不詳。經協尋生母行蹤或洽其生母原屬國政府確認該兒少未具有該國國籍或逾3個月無回應者,即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認定其為無國籍人,經國人收養後,得依國籍法規定申請歸化;如未被收養,得由社會福利機關(構)代渠等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此類兒少之身分認定及權益問題都可獲得妥適解決。

有關國籍法相關規定,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或就近向任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戶政事務所洽詢。

  • 編修日期:2020/07/19
  • 上稿單位:內政部
更新日期: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