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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婚姻媒合不得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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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婚姻媒合不得廣告

跨國婚姻媒合不得廣告
違反條例: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3項
不得於廣告、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或以其他使用公眾得知之方式,散步、播送或刊登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罰則:第78條第1款,處新台幣10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編修日期:2023/05/26
  • 上稿單位:內政部移民署
更新日期: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