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婚姻媒合不得廣告違反條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3項不得於廣告、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或以其他使用公眾得知之方式,散步、播送或刊登國(境)婚姻媒合廣告。罰則:第78條第1款,處新台幣10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