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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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記載事項


第一條  當事人

甲方(瘦身美容消費者)之姓名、電話、住居所、出生年月日、未成年者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

乙方(瘦身美容業者)之名稱、電話、營業所、營業登記證字號、代表人、締約職員、簽約地點。

第二條  瘦身美容之定義

瘦身美容,係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粧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

本契約乙方所提供之瘦身美容項目包括體型重量之控制調整及下列勾選之項目:○肌膚保養;○身體油壓;○臉部美容、化粧;○脫毛;○美容諮詢;○其他相關商品之販賣;○其他:___________.

乙方完成前述項目之方式如附件____。

第三條  會員權利義務之說明

甲方如有需要,得申請成為乙方之會員,其權利義務依會員規約之規定,雙方其他權利義務並得以書面約定之。會員就相同瘦身美容項目所得享受之權利,不得低於非會員,所負擔之義務,不得高於非會員。

前項會員規約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並應於締約前交付甲方審閱。

乙方應就會員種類及會員資格之權利義務,於訂約時向甲方為明確之口頭或書面說明。

如發行會員卡者,會員卡不慎遺失、毀損或被竊時,乙方於甲方填具切結書後,應無償製作補發新卡。

第四條  瘦身美容課程、項目及方式之說明

乙方應將甲方得接受瘦身美容實施之條件以及甲方所選擇之瘦身美容項目、對價、計價方式、次數、期間、課程數、效果分析、副作用及危險性等,及為實施瘦身美容所必須購買相關產品之內容、性質、效用、數量及其價格,於訂約時向甲方為充方明確之說明,並提供相關之書面。

乙方應將為甲方所提供之服務內容及使用之商品留作紀錄,並予甲方簽名確認之,且於紀錄後至少保留二年,以供查對。甲方得隨時請求乙方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

第五條  業者之詢問及處置義務

乙方於實施瘦身美容項目前,應詢問、確認甲方有無因患疾現正治療中,是否屬過敏性體質、現有無服用何種藥物、肌膚有無敏感性及其他不利於接受瘦身美容之事項。甲方對於乙方之詢問應誠實告知。

前項詢問,應以書面為之,並經甲方簽名確認後至少保留二年,以供查對。甲方得隨時請求乙方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

於甲方接受瘦身美容期間,任一方發現甲方身體狀況有異樣或實施之部位有異常現象時,應即告知他方。乙方除應即中止實施外,並有義務採取甲方接受醫師診療等適當之處理措施。但甲方發生異常或異樣情形之原因,如非乙方之實施行為、使用之商品或甲方未對乙方之詢問誠實告知所致者,甲方應負擔乙方所採取處理措施之相關費用。

關於診治醫師之選定,應尊重甲方之意見。於甲方受診療期間中,就該瘦身美容契約之期間應予延長。

第六條  費用明確性原則

入費會新台幣_______元。(非會員免填) 本契約之總費用(含所需用品及材料費)共計____元,其細目如附件____。

第七條  付款方式

甲方全額預付或依課程進度分期給付對價。如全額預付之折扣率應載明,並不得高於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分期給付者,毋須計付利息,且應載明頭期款及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預付全額之差額。

前項價款得以現金、票據、信用卡或其他方式給付之。以信用卡分期給付對價者,應每期一次刷付,同一日不得分期分刷或預刷未到期價款。全額預付者,不得分刷。若甲方用信用卡付款者,手續費應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  卡券之使用

乙方如以卡、券或其他類似方式作為提供服務之憑證者,應將卡、券之使用方式、服務內容、使用時段、使用地點、使用次數及有效期間等項目,載明於卡、券之上,並向甲方為明確說明。

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應退還價金並收回卡、券。關於退費及賠償之標準,該卡、券除依訂約時之原價計算外,並應依本應記載事項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九條  實施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標準

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因甲方任意解除本契約者,乙方應於解約日後____日內(不得逾十五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

前項之解約手續費,係指本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本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五)。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第十條  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標準

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後因甲方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終止日後___日內(不得逾三十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

前項之終止契約手續費,係指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之百分之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上述金額之百分之十)。若未約定終止契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

第一項之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係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

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

第十一條  消費者法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事由

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或實施中,因死亡、疾病、副作用、遷移他處致未能接受服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或難以參加或繼續本契約之課程者,甲方或其繼承人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並請求乙方將已支付之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退還,但不得扣除手續費。

甲方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解除、終止契約者,除得請求退還已繳交費用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二條  業者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事由

有下列事由之一者,乙方得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解除或實施後終止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

一、 因天災、戰亂、罷工、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債務者。

二、 甲方因疾病或健康情形不佳,致難以完成本契約之課程者,但其情形為乙方訂約時已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乙方依前項第二款因甲方之疾病或健康情形不佳而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或可得而知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逾期不得終止。

前項情形,乙方應依本契約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退還費用於甲方,但不得扣除手續費。

第十三條  終止契約後業者之附隨義務

甲方於實施瘦身美容課程後,本契約終止者,乙方就有關甲方之生命、身體或健康等事項,於相當期間內仍有義務為必要之告知、協助及交付第四條之紀錄。

第十四條  擔保條款

乙方向甲方為效果擔保者,其擔保事項為_____、_____,而甲方應配合事項為_____、_____(上述空白內容皆應具體載明)。

乙方向甲方為前項之擔保而未達其約定效果者,乙方應退還甲方已付之費用。但因甲方未遵守配合事項,致無法達成約定效果者,不在此限。

若未約定賠償甲方損失之金額時,以甲方所給付之全部費用,作為退還之金額。

第十五條  契約代為履行或變更服務地點

乙方未經甲方之同意,將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委由其他瘦身美容業者或乙方之分支機構代為履行,或變更服務地點或約定之美容師時,甲方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乙方應依約退費且不得扣除手續費。甲方如另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就本契約之履行,受託瘦身美容業者視為乙方之代理人或使用人。

第十六條  業者之保密義務

乙方因甲方參加本契約瘦身美容課程,而知悉或持有甲方所參加之課程事項、課程紀錄及其他相關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並不得為不當使用。

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致甲方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契約審閱期間

本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七日。

第十八條  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契約之約定事項若有未盡,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不得記載事項


第一條  不得約定甲方違反本契約時甲方應支付違約金或拋棄已支付之費用。

第二條  不得約定甲方加入會員之費用,一經享受會員權利即不得要求退費之規定。

第三條  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乙方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所應負之責任。

第四條  不得約定「貨物出門,概不退換」等概括免責條款。

第五條  不得約定乙方得收回甲方之瘦身美容契約書。

第六條  不得約定於本契約實施期間,得追加產品之購買及課程並增收相關費用。

第七條  不得約定乙方之廣告及甲、乙間之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第八條  不得約定甲方未於一定期限實施課程時,即不得再行實施。

第九條  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欺罔、顯失公平之約定或行為。


  • 編修日期:2020/10/21
  • 上稿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更新日期: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