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歷採認與就學屏東縣政府教育處辦理新住民國外(東南亞國家)國民中小學學歷採認作業規定點閱:669為辦理新住民國外(東南亞國家)國民中小學之學歷採認,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一、屏東縣政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新住民國外(東南亞國家)國民中小學之學歷採認,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住民:係指本國國民配偶之現為未入籍或已入籍之外國人、無國籍之人。 (二)採認:指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東南亞國家)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三)查證:指依國外(東南亞國家)學校之畢業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認可情形。 (四)申請對象:新住民或其子女持有東南亞國家畢業或就學相關成績資料。 三、設籍或居留證註記居住所在地為屏東縣之申請人為申請新住民國外國民中小學學歷採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處申請採認: (一)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歸還。 (二)學歷證件(畢業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歸還。 (三)切結書。 (四) 近三個月內二吋照片1張。 四、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新住民及其子女學歷採認服務之申請表已置於屏東縣政府教育處網站可供下載。詳情請至屏東縣政府教育處網站查詢。本相關內容請見內政部網站。
更新日期: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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