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以病患為主體,確保病人有知情、選擇、決策的權利,並將善終權利擴及非末期病人。20歲以上完全行為能力人,可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簽署「預立醫療決定」,預先決定自己處於特定臨床狀況(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及其他公告重症),可選擇接受或拒絕延長生命的醫療措施及人工流體餵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