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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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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哺(集)乳服務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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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點:北部
  • 發布日期:
  • 單位:新竹縣政府衛生局
  • 更新日期:2021/01/19
  • 點閱次數:233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乘站及進出站(含轉乘)人次達該捷運路線運量前百分之十之捷運車站」及「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零售式量販店、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應設置哺集乳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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