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
新北市109年輔導班開班資訊
- 地點:東部
- 發布日期:
- 單位:花蓮縣政府
- 更新日期:2020/07/21
- 點閱次數:424
一、服務對象:
本縣境內核定列冊低收入戶內之設籍前新住民(含喪偶未再婚及離婚獨自扶養在臺未成年子女者),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臺個人財產(含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當年度低收入戶動產及不動產限額。
(二)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
二、補助內容:
(一)醫療補助:
1.因疾病或傷害事故所生之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部分負擔或健保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並以於中央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或住院者為限。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付者,不得再申請醫療補助。
2.上述健保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不包括: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生、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經醫師評估有使用必要者除外)、掛號費、因疾病及非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衛材費、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3.因醫院之健保床滿床致須入住非健保床者,須出具該期間健保床滿床之證明,始得申請補助,每次至多補助三天之病房費用差額,並以補助雙人房為限。
(二)喪葬補助:
因故往生者,比照「花蓮縣低收入戶喪葬補助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整。
(三)產婦營養補助:
比照「花蓮縣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產婦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整,並不得重複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