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應檢具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畢業證(明)書或肄業證(明)書】及公證書影本、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及居留證(國民身分證),由其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學歷採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