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郵遞信函或包裹,有應課關稅物品,封皮上應載明品質、數額、重量、價值,如經查明有逃避管制情事,得予沒入。二、收到海關填發之稅款繳納證時,如不服海關對郵包物品之核定,請於30日內,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