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繼承遺產-大陸地區配偶繼承遺產取消200萬的限制
- 地點:臺灣
- 發布日期:
- 單位:大陸委員會
- 更新日期:2020/10/06
- 點閱次數:257
大陸地區配偶繼承遺產取消200萬的限制
考量大陸配偶是臺灣家庭重要成員之一,自結婚入境後,與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擔負照顧家庭生活的責任,並且與臺灣社會產生一定程度的連結,您們的權利應與一般居住在大陸的大陸地區人民(如兄、弟、姐、妹等)的繼承權利有所區隔。因此修法取消大陸配偶繼承或接受遺贈不可以超過新臺幣200萬元的限制,即依兩岸條例第66之規定,大陸配偶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則不受200萬元之限制;並放寬長期居留的大陸配偶可以繼承不動產。
諮詢單位: 大陸委員會
諮詢電話: 02-23975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