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辦理離婚登記程序
- 地點:臺灣
- 發布日期:
- 單位:內政部戶政司
- 更新日期:2020/07/20
- 點閱次數:367
應備文件(均須攜帶正本)及程序為:
一、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國人為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為護照、居留證或入出國許可等證明文件)。
二、國人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站查詢)、印章(可簽名)。
三、離婚文件
(一)兩願離婚者:攜帶離婚協議書(應載有2名證人之簽名等相關資料),由雙方當事人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判決離婚者:攜帶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三)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者:攜帶法院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諮詢單位: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相關注意事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網站之「法規與申辦須知/戶政業務申辦須知」項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