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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主題]勞基法修正案,鬆綁七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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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點:臺灣
  • 發布日期:
  • 單位:內政部移民署
  • 更新日期:2020/07/20
  • 點閱次數:360
[勞基法主題]勞基法修正案,鬆綁七休一

《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已於107年1月10日三讀通過,並且在3月1日上路,除了鬆綁七休一外,還增加加班時數總量控管、輪班換班休息時間、特別休假遞延等規定。關於勞工的相關權益,您知道多少呢?


本次修正案歸納了以下幾點重點:


1.休息日加班費核實計算


勞工在休息日加班,加班費依勞工實際工作時間核實計算,且休息日加班費率不變,仍然維持加班2小時內另再加給1又1/3,第3至8小時另再加給1又2/3,第9至12小時另再加給2又2/3之規定。除此之外休息日出勤之工時仍計入每月加班時數46小時。


參考來源:高雄市勞工局-勞基法修法專區



2.加班時數總量控管


每月加班上限工時46小時原則不變,如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加班時數得以3個月為週期總量控管,單月可延長的工時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總時數不得超過138小時。勞工30人以上的公司,採加班時數總量控管,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來源:勞動部



3.加班工作時數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


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勞工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可將工作時數換成補休時數,且加班補休依勞工加班事實發生先後順序補休。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勞工如果未能補休完畢,雇主仍然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加班費。



4.輪班換班休息時間


輪班更換班次應間隔11小時休息時間原則不變,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後,才可變更休息時間低於11小時,但仍不得少於8小時休息時間。經公告為適用範圍者,仍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才可變更休息時間間距,僱用勞工30人以上的公司,應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5.七休一原則不改變,適度調整例假


例假安排以七休一為原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例如:運輸業須經交通部同意),且經勞動部指定的行業(包含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狀況特殊等行業),例假可於每7日的週期內彈性調整,但週休二日權益不改變。個別公司如欲調整,仍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僱用勞工30人以上的公司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6.特別休假遞延,勞工可靈活運用假期


年度未休完的特別休假可遞延至次年請休,特休遞延後,勞工請休時,優先由遞延的特休日數扣除,勞工可靈活運用假期,依個人意願安排較長的連假。次年底或契約終止未休畢的日數,雇主應依「原請休年度」的工資標準發給工資。


參考來源:勞動部-勞動基準法修法專區


此次的修法內容可歸納為兩個重點:第一個是以「四不變」堅持勞工權益,第二個是以「四彈性」賦予勞雇雙方適度彈性。「四不變」指「正常工時不變」、「週休二日不變」、「加班總工時不變」、「加班費計算費率不變」。考量勞動現場之實際需求,增加「四彈性」,即「加班彈性」、「排班彈性」、「輪班間隔彈性」、「特休假運用彈性」,保障勞工權益並且給予企業經營彈性。有關勞工就業權益、職業訓練及求職創業管道可至本網站[就業主題]您一定要知道的求職創業好管道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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